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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宋德学诉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学,于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宋德学,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宋德才,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于长龙,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学诉被告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5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