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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张宝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张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被执行人张宝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明的银行存款35809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