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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何某甲,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聂某,身份证住址在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现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告何某甲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自行认识,开始原告母亲坚决反对原告与被告交往,经过两年多的磨合相处,于××××年××月××日到荔湾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女儿何某乙。由于婚前原告母亲跟被告关系不和,婚后被告更是对原告母亲恶言恶语,导致婆媳关系紧张。2008年原告创业,由于经营不当于2012年倒闭告终,自此被告便开始冷眼相对,经常出言讽刺��而且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没有太多共同话题,原告因被告与原告母亲恶言恶语而经常发生冲突。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太多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感受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感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和睦相处。因原告自小父亲便离世,由母亲独立带大,但被告却如此对待母亲,原告实在无法再忍受。自2012年原告加入新的工作环境后,因为工作关系每天早出晚归,与被告已经没有夫妻的交流只有争吵,双方亦没有过多关心对方的生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实践证明,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基础,名存实亡,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由于工作原因原告早上7点便出门上班无法早上接送女儿上学,女儿何某乙一直由原告母亲负责接送,原告母亲现居住南海跟原告姐姐生活,但为接送原告女儿每天两边跑,被告却没有体谅原告母亲的辛苦,原告母亲生病要求被告接送两天,被告依然坚持不接送,被告上班时间为早上10点完全有接送女儿的条件,而且被告经常因小事便打女儿,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何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聂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平时都没有照顾女儿,平时都是被告和原告母亲在照顾。被告认为吵架是有很多原因的,没有夫妻是不吵架的,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一两个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居住生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可,但原告母亲坚决反对原、被告交往。××××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现在荔湾区上下九幼儿园读书。2015年1月23日,原告以双方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和带小孩的问题以及婆媳关系吵架,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会尽量照顾好女儿和处理好婆媳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相互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女儿。虽近期,原、被告双���因为家庭经济及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消除离念,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共同抚育女儿成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聂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聂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