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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诉孙浩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孙浩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22号申请人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浩祥。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伊克巴德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浩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洛伊克巴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荣洲、被申请人孙浩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洛伊克巴德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463号裁决(以下简称246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孙浩祥提供的4、5月考勤表和11月考勤卡均是其自行制作的,并未加盖洛伊克巴德公司公章,故上述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洛伊克巴德公司并无加班明细上加盖的人事专用章,且签字人方XX亦非该公司员工,更无该公司授权,故此加班明细亦是伪造的。再者,加班明细上所写员工名字为孙浩强,而非本案被申请人孙浩祥,故该证据亦与本案无关。且该明细表明确是值班而非加班。第三,通讯录中所载人员并非洛伊克巴德公司员工,该公司亦不认识这些人员,故此通讯录亦系伪造。第四,孙浩祥在洛伊克巴德公司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2014年5月14日辞职,故此后的采购单亦均系伪造。综上所述,洛伊克巴德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2463号裁决。被申请人孙浩祥答辩称:第一,考勤表和考勤卡上虽无洛伊克巴德公司公章,但这些考勤表是公开放在其办公室桌上的,员工都可以看见,孙浩祥因此获得了这些证据。考勤卡则本来就是自11月起由孙浩祥保存用以打卡的。第二,洛伊克巴德公司是有人事专用章的,且行政人事工作交接单上对此亦有记载。方XX系洛伊克巴德公司门诊部主任。至于加班明细上的名字,则是人事写错了,但后来予以改正。第三,通讯录是孙浩祥从洛伊克巴德公司前台复印获得的,且其中的人名亦与洛伊克巴德公司提供的4月份工资表中的人名吻合。第四,原始采购单上均有主任方XX的签字。综上所述,孙浩祥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存在伪造的情形,故不同意洛伊克巴德公司的撤销申请。审理中,洛伊克巴德公司陈述行政人事工作交接单中所列的公司人事章已经遗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洛伊克巴德公司以该公司并无加班明细上加盖的人事专用章为由,主张该明细系伪造。然该公司又陈述,人事专用章已经遗失。由此洛伊克巴德公司未就其真实的人事专用章与加班明细中所盖之人事专用章不同等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更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明细是伪造的。故洛伊克巴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成立。第二,洛伊克巴德公司还以考勤表、考勤卡、通讯录、采购清单等均系伪造的为由,主张2463号裁决存在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然2463号裁决并非以上述证据为定案依据,故洛伊克巴德公司的该主张亦不成立。综上所述,洛伊克巴德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46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