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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伟诉被告李廷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李廷素,赵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付伟,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李廷素,女,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赵小兴,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诉被告李廷素、赵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伟负担。审判员  徐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雨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