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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元建与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446号原孙元建,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孙元建诉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元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建撤回对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孙元建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