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元建与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446号原孙元建,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孙元建诉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元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建撤回对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孙元建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