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省大荔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本院于2014年12月26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自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