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政务大厅。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鑫,十四户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王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表示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