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陈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2月25日生。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8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