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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陈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2月25日生。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8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