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中国人保双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彩云,女,汉族,住双牌县泷泊镇。委托代理人何进平,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南路。代表人吴起豪,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彩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6日,原告陈彩云之夫张卫东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15万元,借期20年,年利率4.5%;借款前张卫东于2011年3月11日向被告购买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交保险费200元,保险期限为20年;2013年9月13日张卫东因车祸身亡,其财政统发的工资来源自然终止,用工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自然消亡,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朋友借款偿还了2013年10至12月的借款本息,2014年1月之后的借款没有按时偿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张卫东死亡后,其还贷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625元,直至借款本金余额138380元全部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房屋保险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2、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被告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原告丈夫张卫东系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已约定了仲裁条款,因该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被告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就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彩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彩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全部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廖伍爱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人民陪审员 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