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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惠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郑达云、俞海,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惠贤,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