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继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泓,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