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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月鹏与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鹏,邹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潘月鹏。被告邹立华。原告潘月鹏诉被告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月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月鹏负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