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月鹏与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鹏,邹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潘月鹏。被告邹立华。原告潘月鹏诉被告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月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月鹏负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