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蒋平与马鹏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马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蒋平。被执行人:马鹏飞。依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2015)通中执监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蒋平与被执行人马鹏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鹏飞用马春洪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权字第4060070784号,面积:102.26平方米,坐落: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47号天富家园四期20幢401号)归申请执行人蒋平所有,折抵申请执行人蒋平借款563313元。申请执行人蒋平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炳菊审 判 员 黄伟军代理审判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