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宏与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女。委托代理人底凤英。上诉人陈宏因与被上诉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陈宏系富阳市锦华园小区业主,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2014年9月19日傍晚7时许,陈宏下班后将车牌为浙A×××××的轿车停放于富阳市锦华园小区北门口。当晚,小区门口景观石倒塌将浙A×××××轿车左后门砸坏。事后,陈宏支出修车费3000元。2007年8月1日,锦华园小区开发商杭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锦华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锦华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七条约定: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约定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事后经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宏与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为此,陈宏于2014年11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宏修车费3000元、索赔费500元,共计3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陈宏的财产损失,其中车辆修理费3000元,其提供了相应的修车发票,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陈宏主张索赔费用5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陈宏支出的3000元修车费是否应由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以及应赔偿的额度。原审法院认为,致使陈宏车辆受损的景观石系锦华园小区的公共附属构筑物,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其有管理的义务。根据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锦华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陈宏具有约束力。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景观石倒塌系因旁边修路造成。原审法院认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旁边修路的情况下应更加勤勉的对小区设施进行巡查,但其未尽到勤勉义务,存在一定的服务不到位。但陈宏、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景观石系突然倒塌,之前并未有人向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该景观石存在异常。在此情况下,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相应责任,对景观石突然倒塌的结果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陈宏也无证据证明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景观石的倒塌存在其他过错。再则,陈宏将车辆停放于小区门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宏修车费的40%计12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陈宏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辩解意见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宏修车费1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陈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不准确。本案并非物业服务引起的侵权纠纷,而是单纯的构筑物倒塌侵权。原审法院却以《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停车行为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本案是发生在锦华园小区外,并不在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畴内,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上诉人在小区外的停车行为并无约束力。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停车行为存在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门牌石的倒塌与上诉人的停车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为上诉人将车停在门牌石附近就应承担60%的责任。四、门牌倒塌作为管理人应负全部责任。门牌石系小区公共附属构筑物。在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养护、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区域安全。但被上诉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物业怠于管理,其不作为导致不能发现安全隐患或是发现了隐患也不愿排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只承担部分责任,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五、索赔费用虽无证据但客观存在。上诉人提出的500元索赔费用依据是上诉人开车往返杭州至富阳六趟费用,因自己驾车无法提供票据,但该损失客观存在,数额也符合实际,应予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陈宏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晚上将车停在小区门外时被立在门口的门牌倒塌将其车辆左侧后门严重损坏,事后要求物业赔偿其全部损失。被上诉人认为小区门口的门牌石系开发商所立,门牌石倒塌前并无任何损坏倒塌的征兆,上诉人及小区任何业主也未曾提出过门牌石要倒塌的迹象,而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九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车辆按规定停放。小区内在业主入住时已经按规定划好了停车位,而业主在停放车辆时并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不能停车的小区门口。门牌的倒塌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系门牌的突然倒塌所致。上诉人称门牌的倒塌是被上诉人因管理造成。被上诉人认为,门牌的倒塌和物业公司没任何关系,首先,门牌是开发商所立,其次,石头倒塌多半源于旁边修路所致,在巡查时也无任何倒塌的迹象。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被上诉人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责任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景观石系锦华园小区的公共附属构筑物,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锦华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对该景观石负有管理的义务。现景观石倒塌导致陈宏车辆受损,作为景观石的管理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陈宏作为锦华园小区的业主,将车停于小区门口,其行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车辆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宏认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陈宏主张的500元索赔费用,因缺乏相应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亮审 判 员 韩昱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