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京唐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唐永创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6号原告北京京唐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508号。法定代表人赵金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唐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乙方是原告,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