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冉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冉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德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