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彦辉与崔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崔艳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王彦辉,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被告崔艳坤,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辉诉被告崔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崔艳坤名下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扣押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艳坤拥有使用权的位于保定市高阳县解庄村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1999)第063号,面积为863.99平方米。二、查封被告崔艳坤拥有使用权的位于保定市高阳县解庄村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1999)第062号,面积为6513.0平方米。三、查封被告崔艳坤拥有使用权的位于保定市高阳县解庄村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1999)第061号,面积为5999.9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