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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付云霞与常文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霞,常文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付云霞,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常文艳,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健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云霞诉被告常文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沁水县公证处(2014)晋沁证民字第42号公证书关于“被继承人常武斌名下存于中国邮政储蓄定期储蓄特种存单中的存款(存单号码:晋A0400952402)系生前应当偿还被告的债务,上述遗产直接由被告领取”的争议内容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其已领取的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沁水县公证处(2014)晋沁证民字第42号公证书的部分内容。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