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跃进与刘延平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进,刘延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29号原告宋跃进,男,1958年1月22日��生。被告刘延平,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跃进诉被告刘延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跃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宋跃进承担。审 判 员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