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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焕亮与王焕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王焕亮。被执行人王焕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焕亮与被执行人王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