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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铁军、吴立军与吴立军、周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铁军,吴立军,周建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姚铁军。被告:吴立军。被告:周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铁军诉被告吴立军、被告周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铁军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