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铁军、吴立军与吴立军、周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铁军,吴立军,周建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姚铁军。被告:吴立军。被告:周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铁军诉被告吴立军、被告周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铁军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