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学友诉魏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学友,魏涌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37号原告邓学友,女,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魏涌,男,生于1976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邓学友诉被告魏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学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涌所有的五辆三轮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邓学友与其丈夫陈向红自愿用以原告邓学友名义登记的共有财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华路,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邓学友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学友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魏涌所有的五辆三轮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魏涌妥善保管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二、查封原告邓学友与其丈夫陈向红所有的以原告邓学友名义登记的共有财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华路,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原告邓学友与其丈夫陈向红妥善保管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方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