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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陈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