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陈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