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超、丁梦婉与马鞍山市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丁梦婉,马鞍山市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王超,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丁梦婉,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建云,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自磊,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丹?阿曼,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俊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丁梦婉与被告马鞍山市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王超、丁梦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超、丁梦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超、丁梦婉撤回对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