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2015年第50号刘某某诉田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