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菊华与赵登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华,赵登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菊华,女,生于1970年2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登琼,男,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华与被执行人赵登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登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天 魁人民陪审员 张 林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