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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灵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高,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伟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灵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翰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灵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鑫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苏光华审 判 员  陈双幸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