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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郝建法与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法,黄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郝建法。被告黄兵。原告郝建法与被告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法诉称,被告因生意用钱,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现被告处理了吴江区星宝花园6幢204室的房屋,要离开吴江。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郝建法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黄兵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郝建法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庭审中,郝建法陈述,2014年开始,黄兵陆续向其借款几次,共计12-13万元左右,黄兵分两次归还了3-4万元,后经双方结账,黄兵还结欠其86000元,黄兵于2015年3月11日写了8万元的借条。黄兵出具借条后,经过其多次催讨,黄兵分文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郝建法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兵出具借条给原告郝建法,应视为其认可结欠原告郝建法借款8万元的事实。原告郝建法主张被告黄兵出具借条后未返还过借款本金,被告黄兵未作抗辩,本院对原告郝建法的此主张予以采信。被告黄兵经原告郝建法催讨后仍未返还借款本金,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黄兵,对原告郝建法要求被告黄兵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建法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黄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黄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