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人徐x199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99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0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2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徐x在本市河东区真理道东康家园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从其身上收缴两袋毒品,共重10.41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