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平福与卢照杰、柳州市傲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福,卢照杰,柳州市傲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福,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7*。被执行人:卢照杰,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柳州市傲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柳州市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5—3号。本院在执行李平福申请执行卢照杰、柳州市傲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昌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