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他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与丁元池畜牧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他恢字第2号申请人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牧(动监)罚(201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丁元池畜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元池下落不明,该案现无法执行,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作出的诸牧(动监)罚(201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崔兆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翟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