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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少阳与王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阳,王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刘少阳。被告王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阳诉被告王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红权的房产手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红权所有的坐落在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惠丰街公园首府小区3号楼2单元2401号房屋禁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