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广宇与被申请人威海效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宇,威海效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宇。被申请人威海效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2014)威经劳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经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劳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