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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怀恩诉被告王栓文、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怀恩,王栓文,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贾怀恩,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务农。被告王栓文,男,47岁,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务农。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村委负责人王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怀恩诉被告王栓文、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怀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