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怀恩诉被告王栓文、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怀恩,王栓文,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贾怀恩,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务农。被告王栓文,男,47岁,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务农。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村委负责人王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怀恩诉被告王栓文、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小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怀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