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如林与兰庆河、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林,兰庆河,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李如林,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魏海峰,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兰庆河,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兰涛,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林与被告兰庆河、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林在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庆河、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李如林负担。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