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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龙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10-1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龙兵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龙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龙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