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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朱达喜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达喜,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朱达喜,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亮,该公司总经理。朱达喜与汤晟钢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汤晟钢管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朱达喜工资7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已被抵押、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和查封的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机器设备已经登记抵押给他人,并均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变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目前暂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