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梁志龙、王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梁志龙,王燕,赵建华,梁书增,单国胜,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梁志龙。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赵建华。被执行人梁书增。被执行人单国胜。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梁志龙、赵建华、梁书增、王燕、单国胜、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二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