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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学刚诉胡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刚,胡发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赵学刚,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被告胡发荣,男,汉族,1964年8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令狐永康,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刚诉被告胡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学刚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