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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