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