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来、催某申请执行袁某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来,催某,袁某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来,男,1947年8月14���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催某,女,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袁某来之妻。被执行人:袁某洲,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系袁某来之子。本院在执行袁某来、催某与袁某洲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来、某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2015)鲁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师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