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桑建斌与桑瑞阳、桑源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建斌,桑瑞阳,桑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桑建斌。委托代理人:刘付云,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瑞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源。委托代理人:李启宽,��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再审申请人桑建斌与桑瑞阳、桑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桑建斌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只能是桑建斌,而不应包括桑瑞阳、桑源,一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桑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只有一名法官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并非是合议庭成员审理。桑瑞阳、桑源提交意见称:桑建斌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拆迁房��产权调换协议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协议名称为《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而非赠与协议,被拆迁房屋原产权登记在桑建斌名下,但《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的主体,一方为菏泽众和置业有限公司,一方为“桑建斌、张喜运、桑瑞阳、桑源”,赠与人、受赠人均未明显列明。从《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可以看出,桑某并非是该协议书的一方,桑建斌在起诉时只将桑瑞阳、桑源列为本案被告,一审诉讼期间亦未提出过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追加桑磊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再审复查期间,桑建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审理期间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综上,桑建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桑建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