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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国忠与杨全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杨全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杨全文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斯钦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