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明玲赵晓丽、郭翰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玲,郭翰卿,赵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金明玲,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教师。委托代理人金明珍,女,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郭翰卿,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大学生。被告赵晓丽,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农民。原告金明玲诉被告郭翰卿、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3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旭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