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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非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非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黄格成,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允,经理。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了营住建罚(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营住建罚(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前自觉缴清罚款100000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