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严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严敏。上诉人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百世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百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胡轶东、被上诉人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正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严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大康公司与康百世公司签订了署期为2012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该合同落款页面加盖有康百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合同约定,大康公司承包位于某某区某某公路某某路口的康百世公司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项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固定价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竣工。本合同生效后,康百世公司分3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15%,开工后支付20%,施工完毕支付50%;竣工验收后15天内付清余款。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另合同预算书中的《工程汇总表》记载:预算总价为11,830,883元,包括:1、室外电缆工程5,129,438元;2、电动卷帘门工程173,862元;3、大门钢雨棚工程112,429元;4、电动不锈钢伸缩门工程244,864元;5、电梯门套工程318,945元;6、场外购土方回填工程730,774元;7、玻璃幕墙搭外墙脚手架工程50,514元;8、新建围墙工程382,555元;9、办公室搭阁楼工程173,164元;10、1-2﹟房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工程905,823元;11、1-3﹟厂房内动力电安装工程1,023,468元;12、零星大理石贴面工程329,392元;13、1-2﹟内零星水电安装工程1,308,719元;14、厂房门口零星道路等工程283,125元;15、厂房室外绿化工程663,811元。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康百世公司向大康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13年4月30日,大康公司与康百世公司签订《关于康百世临港书院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工程付款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约定:一、工程概况与未付工程款总额……2013年初,大康公司已经完成全部施工,经验收施工质量合格,2013年4月中旬,康百世公司已经实际全部使用了相关工程,康百世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尚有85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康百世公司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如该日前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对未支付部分工程款从次日起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届时所欠款项额乘以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按目前一年期贷款6.15基准利率计算,日违约金为:欠款额×6.15%×4/365)。二、垫资利息。康百世公司承诺承担大康公司垫资利息,双方认可康百世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不计入本金,为简便计算,计算日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利息总额为:850万元×6.15%×2/3=34.85万元,上述利息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三、解决争议方法。如履行原协议与本备忘录发生纠纷的,先友好协商,大康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优先权,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原协议与本备忘录规定的义务(工程款和违约金),并承担对方调查取证、交通、律师费等费用。原审另查,2012年7月16日,康百世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徐某变更为***。2013年8月1日,康百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敏返还公司证照及印章等。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以康百世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严敏实际掌控涉案印章、证照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康百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审又查,为本案诉讼,大康公司与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大康公司委托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涉及财产标的约1,000万元,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根据律师工作时间和案件复杂程度,收取基本代理费20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判决后,如胜诉额超过450万元,大康公司支付超过部分的30%。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检材(即系争合同)上的“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在标称的2012年4月30日盖印而成,而是在2012年7月16日之后盖印而成;二、无法判断检材上的“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即《备忘录》)上的“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印文是否同一时间盖印形成。另在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内容中,载明检材上的印文与样本1上的印文为相近时间盖印形成,考虑到印章本身的特点,无法判断两者是否同一时间盖印形成。司法鉴定费2万元,由康百世公司预缴。2013年12月,大康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康百世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及2013年7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2、康百世公司支付垫资利息348,500元;3、大康公司对涉案工程有优先权;4、康百世公司承担律师费1,686,700元。审理中,大康公司明确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审理中,康百世公司仅认可大康公司施工了《工程汇总表》中部分项目,且除绿化外的施工材料均为康百世公司采购,康百世公司为此提供了部分材料的供货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并认为大康公司提供的诸多预算单价、工程量不实。此外,康百世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盖有大康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发包方为康百世公司,承包方为大康公司,承包范围为康百世公司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工程,暂定价款38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另康百世公司表示严敏在工程前半阶段作为康百世公司副总具体负责系争工程,但之后严敏与康百世公司闹僵后就不负责了,系争合同为严敏与大康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当属无效,即使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应扣除大康公司未施工部分的款项以及康百世公司购买的材料费用。对此,大康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由严敏具体负责,何时加盖印章不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380万元的合同从未签订过;康百世公司未提供相关合同且另有其他工程,上述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审认为,系争合同系大康公司与康百世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康百世公司认为严敏与大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康百世公司利益。首先,康百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严敏作为其代理人,存在与大康公司相互串通,故意抬高工程价款,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次,系争合同上的康百世公司印文虽经司法鉴定为合同落款日期之后加盖,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的合同补签行为,该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系争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再者,康百世公司提供了价款380万元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但大康公司否认,该复印件因无原件而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康百世公司认为系争合同为第三人与大康公司恶意串通所签而当属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大康公司仅承包了涉案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范围主要涉及室外设施及零星工程,且部分为隐蔽工程,康百世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仅能证明其购买过相关材料以及向案外人支付过款项,无法反映所购材料或支付的款项针对的是大康公司施工范围,即上述证据本身难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涉案合同为闭口价合同,《备忘录》对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康百世公司要求重新审价或扣除大康公司未施工部分的款项以及康百世公司购买的材料费用,证据不足。大康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大康公司要求康百世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垫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就律师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相关规定,法院酌定30万元。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0万元;二、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上述人民币800万元的,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款项在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四、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垫资利息人民币348,500元;五、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11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102,011元,由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609元、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402元。判决后,康百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争施工合同及备忘录,均是在工程完工后即2013年4月期间在严敏主导下签署,而非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即签订闭口合同。上诉人经自行查验现场,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书相差巨大,双方未做过决算书,备忘录亦未对工程量作出详细表述,在双方对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审价鉴定确定实际工程量及合理造价。对于原审中所发生的司法鉴定费,是因为被上诉人坚称合同为2012年4月30日所签才进行,现鉴定结论与被上诉人所述不符,则该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此外,关于律师费的处理,原审判决并无法律依据,即使双方约定了律师费法院也不应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准许进行工程审价,并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大康公司则表示服从原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原审判决后自行委托专业部门对于系争工程所作的审价报告及被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供的但后来又撤回的施工建材发票,以证明系争工程的实际造价远低于合同闭口价。经质证,被上诉人表示该审价报告是上诉人自行委托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对于相关的发票复印件,其无法判断是否是其在原审中提供的,且该些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对于工程造价的审价报告,是上诉人自行委托,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本院不予采信。相关的建材发票不能涵盖整个工程,且仅凭发票不能推定出工程造价,本院亦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系争施工合同及备忘录的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施工合同及备忘录上均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上诉人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印章的加盖时间应均为工程结束后的2013年4月间,经司法鉴定,系争合同的印章的加盖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之后,与备忘录上的印章加盖时间相近,但无法判断两者是否为同一时间盖印形成,故虽然系争合同的印章加盖时间与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有一定瑕疵,但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观点成立;上诉人同时认为上述合同及备忘录系原审第三人严敏利用保管公司相关印章的机会与被上诉人签订,不是上诉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并无证据证明严敏实际掌控了上诉人公司的相关印章并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要求严敏返还印章、证照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亦缺乏依据。综合分析本案全部证据并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认定系争施工合同及备忘录是真实有效的,原审判决对此亦作了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备忘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备忘录中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造价及垫资款利息等均已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诉人应按约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垫资款利息、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上诉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按审价结论结算工程款,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是认为实际工程造价远高于合同及备忘录约定的工程造价、且存在原审第三人严敏擅自签约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但上述理由属于撤销权的行使范畴,上诉人应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解决,现并无生效判决撤销系争合同及备忘录,上诉人仍应遵守系争合同及备忘录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上诉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此外,双方在备忘录中亦约定了如发生诉讼,被上诉人对系争工程享有优先权、上诉人另应承担被上诉人聘请律师的相关费用,该约定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律师费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因上诉人对于系争合同及备忘录上的印章形成时间等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结论并未完全支持上诉人的结论成立,故上诉人亦应分担相应的司法鉴定费,原审判决对此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就此项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康百世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93元,由上诉人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叶 兰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聂妍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