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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陈德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陈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长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德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关于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陈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德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98976.0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止,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用1385元。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材料对被执行人陈德勇名下的账户存款46687.49元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1385元后,将剩余款45302.49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之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执行标的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伟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