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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拓思国际时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高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代表人:赖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红斌,该行员工。被告:拓思国际时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08号花园道写字楼6楼608号。法定代表人:高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静。被告:钮巍。被告:刘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被告拓思国际时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高静、钮巍、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担。审判长林宏文代理审判员曹芳人民陪审员钱志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