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永全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0号被执行人宋永全,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2013)荣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宋永全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永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百度“”